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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的所谓“爵”,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。周代诸侯国的五等爵,就是周代诸侯的五个等级。在先秦两汉文献中,周代诸侯划分为五等,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。《左传》襄公十五年载周代的列位等级说:“王及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甸、采、卫、大夫各居其列。”《国语·周语上》载周襄王说:“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,规方千里以为甸服。其余以均分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使各有宁宇。”《逸周书·职方氏》说:“凡国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以周知天下。凡邦国大小相维,王设其牧,制其职各以其所能,制其贡各以其所有。”《左传》的这段话,据杜注是“言自王以下诸侯、大夫各任其职”,意义正与《逸周书·职方氏》一致。王是周代的最高统治者,“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”就是周代的五等诸侯,故《逸周书》云“凡邦国大小相维”。“甸、采、卫”,杜注释为侯、甸、男、采、卫五服之名的略举,是对的。具体地说,采、卫主要指二服中的附庸小国。《国语·郑语》说:“妘姓邬、郐、路、逼阳,曹姓邹、莒皆为采、卫,或在王室,或在夷狄,莫之数也。”是邬、郐等附庸小国称采、卫之证。这样,在周代由王及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附庸、大夫所组成的等列,就是其社会阶级结构的大略。
《逸周书·度训解》说周代诸侯国“□爵以明等极”。孔晁注:“极,中也。贵贱之等,尊卑之中也。”《时训解》说:“天子乃命大史次诸侯之列。”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的排列次序,正表明它是标志周代诸侯贵贱尊卑的爵秩等列。《左传》昭公十三年载郑子产说:“昔天子班贡,轻重以列,列尊贡重,周制也。卑而贡重者,甸服也。郑伯男也,而使从公侯之贡,惧弗给也。”“列”就是诸侯的等列。“列尊贡重”,就是爵位越尊贵,贡赋越重。“卑而贡重者,甸服也”,此甸字通圻,指的是王畿之内。上引《周语上》说“规方千里以为甸服”,是一证。《周语上》载祭公谋父云“先王之制,邦内甸服,邦外侯服”,是二证。王畿之内的封国位虽卑而贡重。“郑,伯男也”,是说郑为伯爵,而在男服,所以让它承担“公侯之贡”,是不合理的。一些论著多把这句话与《国语·周语中》富辰所说“郑伯,南也,王而卑之,是不尊贵也”等同起来,说“伯男”与“伯南”一致,这是不对的。金景芳师早就说过:“郑伯,南也”,指的是“郑伯这个人身份特殊”。因为郑武、庄公先后为王朝卿士。卿士职位也称“南”。所以应当尊贵,不能卑视。这与“郑,伯男也”的含义完全不同。故富辰在下文说“平、桓、庄、惠”诸王“皆受郑劳,王而弃之,是不用勋也。”又,《左传》僖公二十九年说:“在礼,卿不会公侯,会伯子男可也”。杜注:“大国之卿当小国之君,故可以会伯子男也。”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,周代的公、侯爵位在伯、子、男之上。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的排列是有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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